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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检察】“检察蓝”护航消费权益 “3·15”共筑法治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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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牙齿疾病】188人已围观
简介“检察蓝”护航消费权益共筑法治诚信消费者权益日2025年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近年来,宽甸县检察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聚焦网络餐饮服务、医疗药品安全等领域,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通过多元化履职方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筑牢药品安...
“检察蓝”护航消费权益共筑法治诚信
消费者权益日2025年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近年来,宽甸县检察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聚焦网络餐饮服务、医疗药品安全等领域,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通过多元化履职方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筑牢药品安全防线“检察蓝”守护“健康绿”
宽甸县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宽甸县辖区内的部分药店存在从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况。药品经营企业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导致疗效无保障、安全风险高的非法药品流通网络滋生蔓延,存在药品安全隐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宽甸县检察院督促相关部门对相关药房依法进行了处置,在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辖区药品经营企业的检查力度和频次,督促药品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切实履行药品监管职责,保障全县药品安全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2以公益诉讼检察之力护医疗消费安全
宽甸县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宽甸县辖区内的部分口腔卫生所存在使用过期玻璃离子体水门汀等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玻璃离子体水门汀是牙科常用材料,使用过期的玻璃离子体水门汀不仅影响治疗效果,还可能释放有害物质、引发过敏反应,危害患者口腔健康,存在医疗安全隐患。宽甸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监管职责,对相关口腔卫生所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严格定期清查在用医疗器械,杜绝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督促其加大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检查力度和频次,监督使用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记录真实准确,进一步保障全县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药监局(2017年第104号),玻璃离子体水门汀产品分类编码为17-05-01,作为永久性置入人体材料,属于三类医疗器械;作为临时性置入人体材料,用于短期粘接或临时充填的为二类医疗器械。
3为网络餐饮消费加把“安全锁”
宽甸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饿了么”、“美团”网络餐饮平台上部分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超范围经营等情形,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宽甸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网络餐饮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及时整改,要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严格把关,加强对入驻经营者相关资质的审查,强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经全面整改,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题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民生工程,更是民心工程。未来,宽甸县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深化司法为民宗旨,强化与行政部门协作,为消费者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以法治力量护航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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