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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奔跑磕掉牙齿 侵权责任依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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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牙齿管理】207人已围观
简介日前,获嘉县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校内学生课间奔跑相撞导致牙齿被磕掉的身体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获嘉县某小学承担20%的责任。邓某与张某均系获嘉县某小学学生。去年10月20日上午,邓某在课间与张某一前一后同向奔跑时,突然跑到张某的前面,导致张某将邓某撞倒在地,致使邓某门牙被磕折断。经获嘉县城区某口腔诊所诊...
日前,获嘉县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校内学生课间奔跑相撞导致牙齿被磕掉的身体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获嘉县某小学承担20%的责任。
邓某与张某均系获嘉县某小学学生。去年10月20日上午,邓某在课间与张某一前一后同向奔跑时,突然跑到张某的前面,导致张某将邓某撞倒在地,致使邓某门牙被磕折断。经获嘉县城区某口腔诊所诊断为:“右上中切牙近中切端折断,左上中切牙近中切角折断”。邓某因治疗牙齿共支出医疗费580元。邓某到新乡市某医院进行诊治,诊断意见为:“11、21牙体缺损,医嘱建议:1、密切观察,如无明显不适,可在成年后对11、21牙冠修复治疗。”今年元月下旬,邓某将张某、张某的监护人、某小学以及某小学承保校方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起诉到获嘉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
获嘉县法院中和法庭刘国梁法官主审该案,通过庭前调解未能调解成功。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10000元变更为580元,后续的治疗费用以后再另行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年龄均超过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学校上学期间,因原告邓某突然跑到张某的前面,导致其被张某撞倒,门牙被磕折断。被告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邓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某小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本案事实,获嘉县法院酌定被告张某与原告邓某各承担40%的责任即232元,某小学承担20%的责任即116元。被告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因被告某小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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